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
(二)因创业不能正常在校学习;
(三)因其他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二、本人申请休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交该生的休学建议,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后予以休学。
三、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类项目,经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后,申请保留学籍。
四、休学离校时间不得少于一个长学期、不超过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两年。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按时于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复学手续,可申请继续休学或退学。
六、学生在学期间出现学习困难,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16-20学分的,须降至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七、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12-15.5学分的,可自愿申请留级,进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八、留、降级学习在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
九、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20学分以上;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因病经复查不合格且未办理续休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
十、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需递交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送达《退学决定书》。
十一、退学学生的后续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离校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并离校;
(二)因病退学学生由监护人或抚养人来校接回;
(三)学生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服务流程
学籍异动申请主要用于学生在时间范围内进行学籍异动申请,申请类型包括休学、复学、退学、降级等。

申请:点击“申请”按钮,选择异动类别,在弹出框中输入异动登记表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点击“保存”或“提交”按钮,保存后可进行修改,提交后不可修改。

修改:点击“修改”按钮,在弹出框中修改异动登记表相关信息,点击“保存”或“提交”按钮,保存后可进行修改,提交后不可修改。
删除:点击“删除”按钮,弹出确认框,点击确认后,成功删除信息。
撤回:点击“撤回”按钮,将已提交的申请撤回后,可进行修改。
流程:点击“流程”按钮,查看审核流程信息。
查看:点击“查看”按钮,查看申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