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耀科技大学学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场纪律
第四条 学生参加统一安排考试地点的考试,须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一)参加考试时,须持带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或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放置在桌面明显位置。
(二)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允许提前交卷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进入考场后,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主考、监考、巡考等)安排,按要求就座。
(四)考试开始前,须主动检查桌面、书桌膛、考试座位周围。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字迹,须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五)考试开始前,除主考教师另有规定外,须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所有物品(具有存储和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教材、笔记、参考资料、空白纸张、自备草稿纸等)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集中放置。
(六)考试过程中,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计算器等。特殊情况须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开卷(半开卷)考试过程中,不得向他人借用任何资料。
(七)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旁窥他人试卷或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试卷,不得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不得干扰考试工作人员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特殊情况(急需去洗手间等)须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八)允许提前交卷的,须按要求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交给考试工作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即刻停止答题,并遵照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左顾右盼。在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不得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十一)非当场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十二)其他由考试工作人员作出的考场纪律要求。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提前占座,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
(二)携带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置在指定位置。
(三)不遵守考试时间,提前或延后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文具、计算器等。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
(六)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在考场内喧哗,干扰其他考生作答或干扰考试工作人员工作。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在考试座位及附近涂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等。
(二)在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在开卷(半开卷)考试中携带、使用规定范围以外的资料,或互相传递任何资料、纸张等。
(三)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抄袭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或通过手势暗号传递信息等。
(四)提交的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被认定为雷同;
提交的课程论文(报告)、设计作品及其他各类作业等被认定为抄袭。
(五)使用电子设备或其他器材收发信息实施作弊。
(六)抢夺、窃取或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七)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撰写课程论文(报告)、设计作品及其他各类作业等。
(八)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九)组织考试作弊。
(十)其他严重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